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郭寶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0號 原 告 郭寶崇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