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大洲企業行即李榮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32號 原 告 大洲企業行即李榮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17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