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石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原告與被告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6,7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42,8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