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李榮宗即禾旺土木包工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87號 原 告 李榮宗即禾旺土木包工業 原告與被告馬坤男即冠序建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