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陳姵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2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顏大傑 被 告 陳姵娟(陳木森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木森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103,5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1,989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木森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以陳木森即一發汽車商行(下稱陳木森)為被告,並聲明:「㈠陳木森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03,552元,及詳如附表所示起算日之利息暨違約 金。㈡訴訟費用11,989元由被告負擔」。嗣因陳木森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被告陳佩娟為其之繼承人,原告並具狀追加陳佩娟為被告,並撤回對陳木森之起訴,且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木森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103,552元,及詳如附表所示起算日之利息暨違約金。㈡訴訟費 用11,989元由被告(限定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木森之遺產範圍內負擔。」,核其所為訴之變更追加,被告對之均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以上參見本院卷第7、113至115、185、189頁),依前揭說明,自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訴外人陳木森於民國110年3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整,約 定期限3年,並於112年4月11日簽立契據變更約定書,將到 期日延長至113年9月10日止,利息依本行定儲利率指數0.8%加碼年息2.28%按月計付,並同意隨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變動 而調整(計算公式:目前年息1.60%+2.28%=3.88%),其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10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20違約金。 ㈡陳木森並於111年8月4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整,約定期限3年 ,於112年4月11日簽立契據變更約定書,將到期日延長至115年2月4日止,利息依本行定儲利率指數1.21%加碼年息2.44%按月計付,並同意隨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計算 公式:目前年息1.60%+2.44%=4.04%),其逾期在6個月以内 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10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20違約金。 ㈢詎陳木森自112年9月4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給付,尚欠原告本金 1,103,552元,依陳木森與原告簽立之貸款總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立約人在原告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經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全部債務視同到期。」。惟陳木森已於113年2月2日死亡,被告既為其法定繼承人 ,自應於繼承陳木森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如以陳木森遺產拍賣後所取得財產清償原告債權,同意原告之聲明等語為辯。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契據變更約定書、玉山銀行交易明細表及存放款利率查詢表各1份、催告函及回執影本各2紙、顧客信用查詢1紙、授信交 易明細查詢1份、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及繼承系統表等為 證(見本院卷第11至34頁),並經被告以上開答辯當庭同意原告之請求,而未為否認,據此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實在。五、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繼承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03,552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六、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1,989元,應由被告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元) 利息 違約金 備註 年利率 (%) 起迄日 (民國) 起迄日 (民國) 逾期6個月以内按左列利率加計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加計20%。 1 15,805 3.88 112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債權 100萬元 2 300,296 3.88 112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57,491 4.04 112年9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0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 債權 100萬元 4 629,960 4.04 112年9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0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103,5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