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林品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林俊錡即林沐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7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何英明 訴 訟 代理人 劉建顯 被 告 林品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俊錡即林沐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陸仟參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林品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林品公司)於民國109年7月21日邀同被告林俊錡即林沐甫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分計135萬元、15萬元),並簽訂借據1紙,約定借款期間為109年7月22日至114年7月22日止,還款方式自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2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計付 方式則自撥款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融通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1.4%)加0.9%浮動計息,自110年3月28 日起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1.41%機動計算,並隨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機動調整。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延遲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倘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之情形,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林品公司就上開借款自112年2月22日即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迭經催討未獲置理,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又林俊錡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帳戶明細、往來明細查詢、放款中心利率查詢等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27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李方云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未償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起迄日 (民國) 週年 利率 違約金(民國) ⒈ 135萬元 85萬4,470元 自112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88% 自112年6月16日起至112年9月22日止,依左開利率10%,自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開利率20%計算 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495元 暨已核算未受償違約金1元 ⒉ 15萬元 9萬1,888元 自112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88% 自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150萬元 94萬6,3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