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河邊股份有限公司、張素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河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系爭土地面積共計3,990平方 公尺,依被上訴人起訴時之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34,900元計算,系爭土地價值為139,251,000元,加計系 爭建物價值6,517,700元(依課稅現值計算)及積欠之租金、違 約金8,619,855元,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應核定為154,388,555元(計算式:139,251,000+6,517,700+8,619,855=154,388,555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6,204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