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原 告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哲 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律師 趙芝瑜律師 被 告 李文璋 李麗芬 蘇李麗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林 雯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