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李淑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李淑華(即李清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捌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李清源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8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1月31日公告在法 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112年1月13日以111年度司 催字第43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 人之聲請,於112年1月3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3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2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之112年5月8日即行聲請,惟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李方云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⒈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106983-8 股票 1 1000 ⒉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106984-0 股票 1 1000 ⒊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106985-1 股票 1 1000 ⒋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106986-3 股票 1 1000 ⒌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106987-5 股票 1 1000 ⒍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33973-7 股票 1 400 ⒎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125509-8 股票 1 1000 ⒏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47239-4 股票 1 140 合計 8張 654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