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葉瑞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葉瑞豐 住○○市○○區○○○路○段00巷0號 0樓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玖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8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得為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 告 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 為公 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 間已滿 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第558條、 第545條第1項自明。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 催字第23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 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嗣聲請人已於 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經本院於111年8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網站公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雖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前即提出本件聲請,惟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仍有效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亦已申報權利期滿,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仍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張宸維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9-NX-061979-2 股票 1 800 2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0-NX-082754-5 股票 1 160 3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X-114211-0 股票 1 144 4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X-148249-6 股票 1 143 5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3-NX-187246-3 股票 1 124 6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4-NX-220808-2 股票 1 95 7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5-NX-249147-2 股票 1 73 8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6-NX-276452-8 股票 1 123 9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7-NX-298543-0 股票 1 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