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劉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劉子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張,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已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顯見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 ,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7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經聲請人於 民國112年3月13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同年3月14日 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 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玉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秀敏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永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固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6-NB-1~75 股票 75 750 002 永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固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8-NB-1~525 股票 525 5,250 003 永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固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9-NB-531~550 股票 20 200 004 永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固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9-NC-1~38 股票 38 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