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延陵秀湄、陳彥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延陵秀湄(即張勇和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彥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過調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經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5月8日公 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2年10月8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 報權利期間,至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網頁資料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 核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程序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宣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吳紫瑄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股票 1 50 002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股票 1 150 003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股票 1 320 004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股票 1 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