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蔡汶璉、陳淑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蔡汶璉 代 理 人 陳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8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1年8月26日以111年度司催字 第28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 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無誤。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玫燕 附表:(同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00028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股票 1 210 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2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股票 1 121 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3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 股票 1 1000 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4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股票 1 133 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