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李秀琴、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2 月21日言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李秀琴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5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張(以 下合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 第2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1年7月19日 刊登於本院網路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前經本院於111年7月5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 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 內;嗣聲請人聲請刊登於111年7月19日本院網路公告,至111年12月19日已滿5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乙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有本院公告1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 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楊姿敏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 00000000 股票 1 680 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2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 00000000 股票 1 68 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3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0000000 股票 1 1000 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4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 00000000 股票 1 74 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5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 00000000 股票 1 182 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