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彭宥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4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彭宥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伍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001 42,353元 113年6月17日 13.5% 002 10,039元 113年6月17日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