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鄒衡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84號 債 權 人 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衡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舒鈐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原住○○市○○區○○○○路000號,惟其戶籍於 民國112年12月11日遷至臺南巿歸仁區戶政事務所歸仁辦公 處,有個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