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卓樹忠、張簡宗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670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張簡宗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逾期滯納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違約金新台幣肆仟伍佰貳拾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