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川秀一郎、王宇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0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王宇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 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47,838元 99年9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暨新台幣1,200元計算之違約金。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208,536元 99年9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暨新台幣1,200元計算之違約金。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