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楊孟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楊孟勳 陳柏維 相 對 人 鉫鑫汽車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3月18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楊孟勳新臺幣(下同)84,426元、聲請人陳柏維75,340元之內容,分別於42,213元、37,670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相關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3月18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已同意給付聲請人楊孟勳84,426元、聲請人陳柏維75,340元,兩造另約定前開款項可分2期給付,相對人應自113年3月起,按月 於30日前給付各楊孟勳42,213元、陳柏維37,670元。然相對人迄今僅給付第1期款,故楊孟勳、陳柏維分別就餘款42,213元、37,670元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等人就其主張內容 ,業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存摺封面及明細為證(本院卷第9頁至第21頁 ),從而,聲請人等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