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吳晨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吳晨韋 上列聲請人人與相對人謝婉君即星城桌游競技館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將本件改分為 勞動訴訟事件,並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 第1項第1、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法人 營業所、法定代理人住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次按「法官應先依勞動調解聲請書狀調查聲請是否合法,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二、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而有前項第2款應以裁定駁回之情 形者,應改分為勞動訴訟事件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 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起訴係以「謝婉君即星城桌游競技館」為相對人,然本院查無相符之商業登記資料,致無法得知本件相對人之正確名稱、組織型態為何。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主文改分本件為勞動訴訟事件,並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編號 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1 提出相對人「謝婉君即星城桌游競技館」之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確認有無當事人能力及其送達處所,若無法提出請敘明理由,或表明就此有何調查證據之聲請。 2 如聲請人真意是欲對「星城競技休閒館即王怡甄」(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地址:高雄市○○區○○○路00○00號1樓 )此獨資商號提起訴訟,請以書狀更正相對人之姓名為「星城競技休閒館即王怡甄」,並提出星城競技休閒館之商業登記資料及王怡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