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賴誴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20號 原 告 賴誴庭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永順行建材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加班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共計新台幣(下同)2萬2,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1,000-667=333),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