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余榮輝、前對被告洪振嘉等聲請發支付命令(113 年度司促字第214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1號 原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原告前對被告洪振嘉等聲請發支付命令(113 年度司促字第2146號),被告洪振嘉等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洪振嘉等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123萬1,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76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776 元(00000 -000=12776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