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調解筆錄 原 告 何音婷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2 樓 被 告 鍾秋美 住○○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釗銘律師 住○○市○○區○○○路000號11樓之2被 告 榮森紙品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段00巷0○0號統一編號:KSZ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虹勻 (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律師 住○○市○鎮區○○街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勞訴字第11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勞動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11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勞動調解室一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吳芝瑛 勞動調解委員 陳武諒 勞動調解委員 黃豐隆 書 記 官 洪光耀 朗讀案由。 到庭調解關係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兩造達成調解合意,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榮森紙品有限公司願給付何音婷新台幣42萬元( 不含先前已給付醫療費及其他金額) 。 二、鍾秋美願給付何音婷新台幣8萬元。 三、給付方式: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前將上開金額匯款至何音婷小港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中。 四、原告與榮森紙品有限公司之勞動契約已終止,且兩造同意就本件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所生民事、刑事及行政上所有權利均拋棄,不再為任何請求、告訴或申訴。 五、榮森紙品有限公司就本件上開第一項之給付金額同意不另對鍾秋美請求內部求償。 六、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七、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原 告 何音婷 被告訴訟代理人 張釗銘律師 劉硯田律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書 記 官 洪光耀 勞動調解委員 陳武諒 勞動調解委員 黃豐隆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