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協東投資有限公司、李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號 債 權 人 協東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志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志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台端已交付支票先行支付購買股款之價金,且債務人亦已兌現構成不當得利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