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華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昭文、梁忠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977號 債 權 人 華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債 務 人 梁忠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伍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