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光華、何美香、周代耀即誠翔顧問商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62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何美香 債 務 人 周代耀即誠翔顧問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玖萬捌仟參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78,393元 113年6月19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79% 自113年7月19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按年息百分之0.679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4年1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1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6.81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002 720,000元 113年7月19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79% 自113年8月19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按年息百分之0.679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4年2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1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11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6.81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