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周以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2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進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