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惜悅顧問有限公司、黃俊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89號 債 權 人 惜悅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琨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