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普豪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06號 債 權 人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普豪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弗生企業有限公司、唐建禾(原名:唐建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催款手續費截至聲請日前共若干元,及依據契約條款第幾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