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0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0424號 債 權 人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代 理 人 葉泰良 債 務 人 林姿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郵局開戶及保險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戶籍設於臺中市○○區○○街00號,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 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