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2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24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胡方語即胡芯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媽媽樂居家清潔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之2一樓,另聲請 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鳳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該第三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00○000 ○00號1樓,均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