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4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474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劉映纓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蔣佩璇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蔣佩璇於第三人迅捷光電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左營區)之薪資債權、債務人劉映纓於第三人玉山商銀連城分公司(設:新北市中和區)、中信商銀松山分公司(設:臺北市信義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依上開規定,應分別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