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許世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許世甫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宏為貿易行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2年8月29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1,230,000元, 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尚欠631,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簿謄本6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大寮 會社 662 12 6分之1 2 高雄 大寮 會社 662-1 1 6分之1 3 高雄 大寮 會社 666 295 600000分 之98881 4 高雄 大寮 會社 829 1757 10542分 之1756 5 高雄 大寮 會社 835 490 2940分 之489 6 高雄 大寮 會社 841 782 46920分 之598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