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2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致全、林陳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528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全 代 理 人 林陳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震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