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修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27號 聲 請 人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博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