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黃良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黃良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吳武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良興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聲請前置協商成立,惟仍不得已毀諾。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曾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請求前置協商成立,聲請人應分180期,每月清償9,100元,惟聲請人未依約繳款,而於107年5月21日通報毀諾,此有星展銀行陳報狀可參(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77號卷,下稱更卷,第111-117頁)。惟聲請人自陳毀諾時以四處販售餅乾、雙 胞胎等為業,每月淨利約10,000元,107年度至108年度均無申報所得,而其於107年4月10日自源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退保勞保後,直至110年7月21日始於俊亞實業有限公司投保勞保等情,有收入切結書(更卷第22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45-47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更卷第273頁)、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更卷第141頁)足稽。是以聲請人斯時之每月所得,扣 除以107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5,529元(詳後述)計算之必要生活費用後,已難負擔每月9,100元 之還款金額,堪認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原協商條件。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1年度申報所得各為145,000元、303, 000元,112年度則無申報所得,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6,247元(已扣保單借款本息),至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部分,無保單解約金。 ⒉又聲請人罹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屬中度身心障礙者,110年 12月無業,111年1月至7月從事大樓清潔之社區復健工作 ,收入共3,400元,另以郵局帳戶於110年12月30日尚有之餘額33,707元及有位女士給予之2,000元維持生活,111年7月21日至112年1月1日於俊亞實業有限公司任職,每月收入24,000元,112年2月至7月從事大樓清潔之社區復健工 作,每月收入3,000元,112年2月至12月另受雇友人頭仔 從事工地工作、清潔等雜工,112年2月收入為12,000元,112年3月至12月每月收入7,000元,113年1月1日至2月6日於榮順環保企業有限公司任清潔工,收入各為27,470元、5,683元,胞兄於112年10月17日、113年2月各資助9,100 元、7,000元,113年2月6日起曾做過清潔工,拿到約2,000元報酬,其他靠友人補助維持生活,113年3月至4月由友人雇用從事清潔工,每月收入20,000元,113年5月起參加長照課程,需時3個月,每月補助16,482元,原每月領取 身障補助8,836元,111年1月至112年7月調為每月領取5,065元,112年8月起再調為每月領取8,836元,111年3月至112年7月每月領取弱勢加發生活補助500元,112年8月至12月則調為每月750元,113年1月領取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 助2,313元,110年12月10日領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下稱台電公司)低收入戶生活扶助慰問金1,000元,112年4月2日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 ⒊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39-43頁)、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277頁)、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更卷第15-17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19-20頁)、戶籍謄本(更卷第4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45-47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 (更卷第177-18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 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更卷第23-28頁)、信用報告(更 卷第29-37頁)、身障證明(更卷第159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更卷第26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83-87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89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9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91頁)、健保投保紀錄(更卷第143頁)、 存簿(更卷第161-175頁)、台電公司函(更卷第93頁) 、收入明細表(更卷第207、281頁)、聲請人113年3月18日暨5月3日補正狀(更卷第225、259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診斷書(更卷第157頁)、富邦人壽陳報狀(更卷第235-236頁)、台灣人壽函(清卷第21-23頁)、高雄市政府 社會局函(更卷第261頁)等附卷可參。 ⒋故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參加長照課程每月領取補助,加計目前每月領取之身障補助,共25,318元(計算式:16,482+8,836=25,318)評估其償債能力 。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原為11,100元,111年8月起為16,600元(包含每月凱旋醫院康復之家租金3,100元,更卷第225-227頁)乙情,並提出凱旋醫院收據(更卷第149-155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 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 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 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 支出約16,600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5,318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6, 600元後,尚餘8,718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793,942 元(更卷第19-20、23-28頁),扣除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7年【計算式:(793,942-26,247)÷8,718÷12=7】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確 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