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王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3號原 告 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巧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晏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邱靜銘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⒈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246元: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39,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 ⒉ 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之住所位於基隆市,又被告設籍於南投縣,有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應分別屬臺灣基隆、南投地方法院管轄,非屬本院管轄。請陳明主張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法律理由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