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瑞海汽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江洪麗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瑞海汽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洪麗賞 代 理 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曜昌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