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思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 告 陳思妤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政廷律師 被 告 蘇泓瑋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00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若被告以新臺幣300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前為男女朋友,被告並有向原告借款仍未償還,此觀原告於民國109年8、9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數 次向被告詢問:「這個月你能還我10萬嗎」、「下個月還我20萬」、「320萬這個月還的10萬讓你欠,下個月還20萬」 等語,而被告則同以LINE向原告回覆:「我爸只給我8萬」 、「我永遠都沒有錢」、「我也在想辦法」等語即明。又被告亦曾幾度還款,甚至曾於109年7、8月間向原告表示:「 感謝您借我錢」、「你的帳號借我找一下錢嗎」、「感謝我連薪水一起還給你」等語,據此堪認兩造間有借貸意思之合意亦有金錢之交付,至原告資金來源為何,尚不影響借貸契約之成立。又借用人自己製作之文書已載明積欠借款之事實,並綜合其他證據,足以推知貸與人已交付該金錢者,應認就要物性之具備已盡舉證責任,本件被告既已自承有借錢,故原告已盡舉證之責。另兩造分手時,被告親口承認仍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款項,有兩造對話錄影檔(檔名:IMG_3896、IMG_4203,下分別稱系爭錄影檔1、2)及其對話 譯文可稽,依實務見解,所謂承認乃債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認識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僅因債務人一方行為而成立,無須得他方之同意,至於承認之方式法無明文,其以書面或言詞,以明示或默示,均無不可,被告既已承認應給付原告300萬元,則基於債務拘束無因契約關係,原告自得請求 被告給付款項,綜上,爰基於消費借貸契約與無因契約法律關係,請求擇一為原告勝訴判決。又原告係於109年9月23日向被告催討未果,則法定利息起算日應自翌日即109年9月24日起算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109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否認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應由原告舉證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工資300萬元,經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29號(下稱前案一審)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11年度勞上字第21號(下稱前案二審)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3號(下稱前案三審)民事裁定駁回原告之訴,顯已認定兩造間無僱傭契約關係,被告無給付300 萬元工資義務,原告本件再援引於前案已提出之證據,改主張300萬元為金錢消費借貸而請求返還,其主張前後顯然矛 盾,亦有濫訴之嫌。至原告提出之系爭錄影檔1、2及其對話譯文,均係原告片面指稱被告有積欠300萬元,且原告於分 手後一再向被告索要金錢,被告基於過往情份及原告當時仍一起工作,且會指導其他同事紋繡工作,故願意每個月都再多給原告一些報酬費用,對話內容無法證明被告有積欠借款債務。且依原告於前案一審自行提出之兩造對話錄影檔(檔 名:IMG_5692,下稱系爭錄影檔案3)及其對話譯文,原告先是向被告索討140萬元,後續又變更為300萬元,金額全由原告自行認定變更,故並非被告真有積欠原告借款債務,且依兩造於錄影對話內容,原告係要求被告給付工作6年之薪資 ,足見兩造沒有消費借貸之債權債務關係。再者,原告在前案一審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570萬元工資,其於前案二審審 理時,始追加請求權基礎,主張兩造如非僱傭關係,則依據兩造間無名契約請求給付300萬元,若認無名契約不存在, 則依據不當得利請求返還300萬元,足見本件原告請求之金 額,已包含在前案所請求之570萬元中,而原告就前開300萬元,於前案先主張僱傭契約之工資,復主張無名契約,再主張不當得利,本件又變更為消費借貸,其一再變更法律關係,主張顯不足採。另被告不爭執原告於民事準備二狀附表所列匯款紀錄,原告也確實有匯這些款項給被告,但匯款原因多端,原告應舉證是基於消費借貸關係。另被告於錄影對話中並未針對借款承諾要還錢,是原告單方面要求給付過往工作薪資300萬,被告也未同意給付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 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經本院整理下列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不爭執事項如下: ㈠兩造曾為男女朋友關係,於105年間開始交往,於108年8、9月間分手。 ㈡神美觀美甲美睫時尚沙龍係於108年1月29日設立登記之獨資商號,由被告擔任負責人。 ㈢原告曾在上開沙龍擔任藝術總監及教學講師。 ㈣原告前以與被告間存在僱佣關係,於另案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570萬元,歷經本院110年勞訴字129號、高雄高分院111年勞上字21號審理,最終經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243號判決駁回原告之上訴,原告至此敗訴確定在案。 四、本件爭點在於: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契約或無因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萬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於前案起訴時略主張:伊於107年6月至109年11月期 間均受僱於被告,惟被告僅給付伊自108年9月至109年11月 之薪資共5,714,645元,換算每月薪資約38萬元,故伊可向 被告請求給付107年6月起至108年8月止計15月之薪資共570 萬元等語,經前案歷審審理後,認為原告無法證明該段期間亦有受僱之事實而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於前案二審以系爭錄影檔1、2、3及其譯文為據,追加無因契約、不當得利為 請求權基礎,請求被告應給付300萬元,則經承審法院以追 加不合法裁定駁回,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調得前案歷審卷宗核閱無訛,得認真實。 ㈡原告未能證明被告有借款且尚積欠300萬元未還之事實: 1.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300萬元未還,為被告所否認,依上說明,原告自應就兩造有借貸合意及交付借款與被告積欠未還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 ⑴原告於前案行調解程序時,具狀提出兩造於109年10、11月間 所為如系爭錄影檔1、2、3及其譯文所示之對話,以對話中 兩造曾有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元之協議,用以證明兩造間 就積欠之薪資總額曾有初步共識,此有原告110年8月18日民事補充理由書狀㈠、本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36號事件110年8 月24日勞動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至92、93 至96頁),未見原告有此項金額係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 生之主張。 ⑵又原告於前案二審審理中,先以書狀表示:依系爭錄影檔1、 2、3及其譯文與兩造間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已自承積欠原告300萬元,此係兩造交往期間本屬原告之財物,原告得依 協議請求給付,或若認兩造無此協議,原告亦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等語,再於前案二審審理中,追加無名契約(類似合夥結算的概念)及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有原告111年6月16日民事上訴理由㈡狀、前案二審111年7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及11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 卷第129至137、139至144、145至148頁),嗣前案二審以前 開追加之訴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亦有民事裁定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39至41頁),原告亦未有被告向其借款300萬元之法律上主張及請求。 ⑶又原告曾於108年12月19日起至109年10月11日止陸續匯款共1 ,567,283元給被告之事實(詳細匯款紀錄如本院卷第54至56 頁),固為被告所不爭執,然否認為借款用途,然匯款原因 多端,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前開款項均是被告向其借貸,是僅憑匯款紀錄不能遽認原告所主張為實。 ⑷又原告另舉兩造間之LINE對話紀錄(見審訴卷第17至51頁)為證,惟細譯其內容,可見: ①原告於109年7月19日匯款118,865元給被告,被告於109年7月 29日匯還,並向原告表示「感謝您借我錢」(見審訴卷第33 至35頁),足見本筆確係借款,惟被告業已清償。 ②原告於109年8月11日分次匯款10,000元、41,000元給被告,同日另支付廣告公司64,043元費用,惟被告於109年8月19日匯給原告475,000元等情(見審訴卷第39至45頁),原告前開 匯款固可認係被告之借款,然被告似亦還清。 ③原告於109年8月21日匯款8,000元給被告(見審訴卷第47頁), 但無對話上下文可確認該筆匯款之目的及用途。 ④原告於109年9月18日匯款66,049元給被告,應係被告借貸,被告是否清償則有未明(見審訴卷第49、17至23頁)。 ⑤被告分別於109年10月10日匯款28,563元、於109年10月24日匯款300,000元給原告(見審訴卷第25至27頁),惟無資料得 據以判斷其匯款目的。 ⑥被告分別於109年11月5日匯款150,000元、於109年11月27日匯款250,000元,由兩造文字對話內容,前開款項應係給付 原告薪資或報酬(見審訴卷第29至31頁),惟兩造就匯款金額及用途意見不一,故於109年11月29日口頭對話中發生爭執 ,即如系爭錄影檔3之譯文所示(見審訴卷第129至130頁)。 ⑦是據上開LINE對話紀錄及相關匯款資料,雖兩造間金錢往來頻繁,但尚無從認定被告曾有向原告借貸300萬元且未清償 之事實。 ⑸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未能證明兩造有300萬元之借貸合意,且 原告業已交付借款給被告,其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萬元,依法無據,無可准許。 ㈢原告得基於無因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300萬元: 1.按契約是否與其原因相分離,而分為要因契約及無因契約,前者係指契約以其原因為要件,如買賣、消費借貸等;後者係指契約與其原因分離,如處分契約、債務約束、債務承認契約等。若當事人間不標明原因而約定負擔一定之給付義務者,即成立債務約束契約,而發生獨立之給付義務(最高法 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44號判決意旨參照)。 2.兩造間成立由被告負擔給付原告300萬元義務之債務拘束契 約,有如下證據可證: ⑴兩造於109年9月23日之LINE對話,原告向被告表示:「還欠3 20W」、「這個月讓你欠」、「下個月還我20W」等語,而被告回覆:「我爸只給我8萬」、「無言」、「我永遠都沒有 錢」等語(見審訴卷第19至21頁)。 ⑵兩造於109年9月25日之LINE對話,原告復向被告表示:「320 W這個月還的10W讓你欠下個月還20」等語,被告回以:「無言」等語(見審訴卷第23頁)。 ⑶兩造於系爭錄影檔1之完整對話(見審訴卷第53頁): 【00:04】原告:你記得你還欠我300萬嗎? 【00:08】被告:喔。 【00:09】原告:蛤? 【00:11】被告:好啦。 【00:11】原告:你還記得嗎?這樣是怎樣? 【00:14】被告:我記得啊。 【00:16】原告:真的嗎? ⑷兩造於系爭錄影檔2之對話擷錄(見審訴卷第55至63頁): 【00:17】原告:阿,你…不是…還欠我300嗎? 【00:20】被告:恩。 【00:22】原告:300萬。那你那300萬你要怎麼還我?你要每個月分次還我?還是要一筆還我? 【00:29】被告:阿我有錢就還妳阿。 【00:31】原告:ㄝ,不行啦,不行阿。快一點啦,你要怎麼還我? 【00:36】被告:阿我就沒錢阿。而且我身上… 【00:39】原告:阿你…你,我也沒錢阿。 【01:04】被告:一個月還五萬阿。 【01:04】原告:一個月還5萬那你什麼時候才會…才能還 完300萬? 【01:11】被告:阿,我以後有錢我就整筆給你阿。 【01:11】原告:你會有錢的時候嗎? 【01:11】被告:我會阿,為什麼不會。 . . 【04:40】原告:反正就是每個月還我10萬至少。 【04:42】被告:我戶頭真沒錢了。我每天都是這天進來…【04:47】原告:不然我們…我們來簽本票。你每個月還我10萬。 【04:49】被告:我真的沒辦法還10萬。 【04:51】原告:吼又,你這樣子你這輩子還的了喔。 【04:57】被告:阿我現在蓋房子,我身上如果沒錢,我爸跟我拿錢,我沒錢怎麼辦?我該說什麼,欠陳思妤300萬分手費喔?對阿,我已經 盡量了好不好,我能多就多給你,我又不是沒辦法…。 . . 【12:51】原告:你去找別人。我不要。反正你想辦法一個月還我10萬喔。你看你欠我300萬,一個 月還10萬,你要多久才還的了阿。然後你每次說要還,都跟我說沒錢。 【13:07】被告:不會阿,如果我有賺一筆錢,我就全部都還給你,哼。 . . 【14:22】被告:我就說我不想當老闆了,老闆給你當。 【14:26】原告:神美觀還給我。你說話要算話阿,你神美觀給我你還是要還我錢阿,又不是神美觀給我就了事了,你還是要還我錢阿。 【14:36】被告:神美觀應該有值300萬吧。 【14:37】原告:你很誇張,神美觀本來就是自己創的,是那時候我笨,登記你的名字好不好,什麼叫給我,是還我!…。 ⑸兩造於系爭錄影檔3之對話擷錄(見審訴卷第130至134頁): 【02:22】原告:…你要這樣子不講理是不是,然後你…你300多萬欠我那麼久,你現在都已經2020年…。 【02:46】被告:上一次說… 【02:47】原告:2020年11月29號了,你…欠我6年多了。 【02:49】被告:上次說140,140萬…1個月5000,你要反 悔是不是阿? 【02:53】原告:你看,我們要在這邊大吼大叫這個? 【02:57】被告:上次說140萬。 【02:57】原告:你看你欠我那麼久。 【02:58】被告:你上次說140萬,一個月還5000。 【03:00】原告:屁,你最好…。 . . 【03:15】被告:你那個300萬太多了啦。 【03:17】原告:吼。 【03:19】被告:不可能那麼多阿。你才做2年…。 【03:22】原告:你欠我錢,然後這樣子? 【03:24】被告:我們這邊才做2年ㄝ。 【03:27】原告:你可不可以講道理。 【03:28】被告:我們這邊才做2年ㄝ。 【03:29】原告:…你就是欠我300萬,我只跟你要300萬,然後你欠我錢,然後我還反借你錢,然後 你還不發薪水給我,每次薪水都一直拖欠 給我…。 . . 【06:10】原告:…我比店裡面所有一個人都還要認真工作,然後大家都領得到薪水,唯獨我領不到薪水,憑什麼?而且我工作那麼多年,我也跟你分手之後才開始領薪水,然後你還這樣子不發給我,是怎樣阿…。 . . 【08:36】原告:…好,從我們以前在一起的時候,賣保養品,然後之後做蝦皮,然後之後做美髮、做紋繡,賺得每一毛錢都是進給蘇泓瑋的戶頭的原因是因為,你告訴我我們在一起的時候錢放你那裡,等我們分手了之後,你會把全部的金額都還給我。 【08:56】被告:我把全部的金額都還給你,我神經病? 【08:57】原告:對,你自己說的。 【08:58】被告:所以你賺得錢都是你的?那你… 【09:01】原告:那你為什麼樣這樣叫我把錢放你戶頭? . . 【09:06】被告:那你都沒有拿到錢的話,請問你怎麼活到現在的? . . 【09:16】被告:對阿,阿不是全部都在我的戶頭,阿你怎麼活的?你怎麼吃飯的?你衣服怎麼來的,你包包怎麼來的? 【09:21】原告:花我的錢啊。 【09:23】被告:阿,你都說… 【09:26】原告:阿我賺得錢不是都存在你那裡?阿所以好現在反來…反來說,那些東西是你甘願送給我的喔?…。 . . 【09:54】原告:…我那工作那麼多年,連神美觀這個牌子都是我創的,全部一點一滴,包括賣保養品,一切的一切、蝦皮,都是我自己一個人一點一滴經營起來全部都送給你了…,你答應要還我的,我們扣掉那一些生活開銷,算300萬好了…。 ⑹依兩造上開LINE對話紀錄、系爭錄影檔對話譯文,可知兩造係就被告遲發薪水給原告、被告積欠原告300萬元債務遲未 清償等事屢生爭執,而被告於對話中,就對原告負有300萬 元債務,俱皆予以肯認,僅是稱自己沒錢償還而已。又兩造於000年0月間分手,原告自108年9月起受被告僱用,並有領取至109年11月止之薪資5,714,645元,業如上述,而依對話語意,原告於兩造交往期間,未曾支領薪資報酬,該300萬 元顯係兩造為解決原告之付出與貢獻所為結算協議,則被告既允諾給付而有負擔債務之意思,該協議應屬於不以原因為要素之債務拘束契約性質,從而,原告主張基於無因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所約定之300萬元,即非無據。 ⑺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1條第1項、第233 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應為給付並無確定期限,原告得隨時請求給付,雖原告主張早於109年9月23日已向被告請求給付等語,然依兩造該日之LINE對話紀錄( 見審訴卷第19至21頁),原告只是要求被告應於10月份償還 其中20萬元,並未就全部金額為請求,反觀系爭錄影檔3之 譯文,始可見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300萬元,故應認原告係 於為此次對話之日即109年11月29日始向被告為還款催告, 則被告應自翌日即109年11月30日起負遲延責任並起算法定 利息,故原告請求自109年9月24日開始計息,應有未合,尚難准許。 六、據上所述,本件原告基於無因契約(債務拘束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萬元,及自109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或免為宣告假執行,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金額併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判決基礎之事實及結果並無影響,爰不一一贅述,併此敘明。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