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立方圓企業行即林周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6號 原 告 立方圓企業行即林周福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蔡祥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虹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1,988元,嗣於本院審理中 擴張請求金額為2,731,854元(院卷第115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1,395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6,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