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趙守文、林秀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9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林秀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五十 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