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小芳 鄭貴芳 被 告 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趙桐慶 黃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三項關於金額「新臺幣24,260,05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24,100,54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