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連帶保證責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李坤勲、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蘇永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坤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萬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 記 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