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七號 原 告 真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 於八十八年九月二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五八號事件卷宗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嘉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