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六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六八三號 原 告 綺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一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壹拾捌萬貳仟玖佰柒拾元整,並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前項判決請准提供擔保予以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查兩造間平日即有業務往來,由被告向原告購買電子原材料。民國( 下同 )八十 七年一月間被告欲向美國DREITEK公司(以下簡稱美國原廠)購買薄帶成 型機乙套,但美國原廠要求先付百分之七十定金始願出賣,被告覺得此種要求並 不合理,因此不願付百分之七十定金,因而遲遲未能成交。嗣原告基於平日往來 廠商之情誼透過原告在美國之公司,與美國原廠接洽後,原告願先付百分之七十 定金,因此兩造間於八十七年二月四日訂立買賣合約書(見證一),總價為美金 玖萬貳仟貳佰陸拾元整,原定交貨日期為八十七年七月二日,被告旋即於八十七 年四月三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聲請開立即期信用狀(見證二)。 二、至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因美國原廠作業影響,無法於原定之八十七年七月二 日交貨,因此原告隨即發函予被告,通知被告是否同意修改信用狀或瑕疵押匯﹖ 被告並於同年六月二十九日以該公司總經理巫文龍名義回函表示同意原告瑕疵押 匯(見證三)。至同年七月十七日該套機器由美國出貨後,運抵高雄機場,經報 關手續後,由被告提領無訛。(見證四) 三、嗣原告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辦理押匯,然該銀行卻以信用狀過期為由, 要求被告在信用狀上背書始願付款,而此時被告卻以機器有瑕疵而不願背書。然 被告所稱之機器瑕疵原告亦通知美國原廠公司前往被告工廠內修復,並指導被告 如何操作及保養,而原告欲前往被告廠內了解瑕疵情形,卻被阻擋於廠外。甚者 ,原告每次向被告請求給付貨款美金九萬二千二百六十元整(依當時匯率三四. 五比一換算成新台幣為三百一十八萬二千九百七十元整),被告每每以機器瑕疵 為藉口,而拒絕支付款項。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才答應先付百分之六十貨款, 隔半年再付百分之二十,隔一年後再付百分之二十。然當初雙方係依信用狀交易 方式達成買賣,而信用狀交易方式係一次即應給付全部之價金,因此被告主張三 階段付款方式,原告覺得不合理而未接受。至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被告仍藉故 敷衍,原告覺得相當無奈,特委請律師發函請求給付貨款(見證五),然被告仍 然分文未付。 四、綜上所述,原告已依約完成出賣人交付貨物之義務,縱依被告所述機器有瑕疵, 此亦為被告主觀上口頭之言,乃在藉故遲延交付價金而已,況依雙方所訂買賣合 約書上附註欄內之記載,本有「硬、軟體設備保固一年」之規定,因此可知被告 藉詞瑕疵而拖延交付約定價金,至今已近四個月顯不合雙方之約定及不合理。 一、原告至今未曾看過該系爭薄帶成型機: 按該系爭機器係於民國( 下同 )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由美國原廠出貨,約同年七 月二十日運抵被告工廠內。然而原告所派人員從系爭機器運抵台灣,至現在八十 八年二月一日止,均未看過該部機器,原告欲進入被告工廠內,參加美國原廠工 程師所教導之裝機及操作之訓練,卻被被告阻擋在廠外,此有原告在美國之公司 所發之傳真函兩件得到明(見證六)。則原告如何了解機器瑕疵所在﹖及以後之 保固工作如何進行﹖因此被告所辯稱之機器瑕疵,已成為被告自己主觀上想當然 耳之想法,並不足採信。 二、被告擅自修改買賣合約書之內容,計有下列兩項,而原告事先並不知情: ㈠將機器動力由110V或220V逕改為220V: 被告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答辯狀上答辯理由「本件薄帶成型機,原告並未 依照雙方所約定之規格交貨,致機器一通電立即造成電路燒毀,設備完全無法運 轉...」云云,然依美國原廠原始規格書上明白記載(見證七),該動力(P OWER)使用110V或220V之電壓,亦即使用何種電壓尚有待日後交貨時再行 確認,並非簽訂買賣合約書時,即確定為220V。然而被告卻擅自將合約書逕改為 220V伏特,而原告並未獲得被告之善意告知,被告顯已達反誠信原則。另一方面 ,原告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發函通知被告,明確告知該部機器之電壓為110 伏 特(見證八),原告早於被告試俥前即善盡告知之義務,然被告自己之疏忽,仍 使用220 伏特之電壓試俥,結果造成電路燒燬,設備完全無法運轉,此損壞之後 果,理當由被告自行承受。 又被告試俥之日期為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而美國原廠派工程師來台灣,指導 裝機及操作事宜係在八十七年八月六日,由此可知,被告之試俥係自行操作,並 未接受美國原廠工程師之指導,因而造成機器電路燒燬之成果,自應由被告自行 負擔損失。 ㈡被告自行在買賣合約書上規格欄最後加上三項規格,然後再主張原告未依合約規 範交貨,顯不合理亦不公平: 如上證據七所示係美國原廠原始規格書,該規格書最後一項說明是「其他」(O THER),以下即空白。然被告卻在「其他」項目後,自行加上三項規格,即 ①生產率(PRODUCTION RATE)、②品質要求(QUALITY REQUIREMENT)、③載重負荷及間隔距離要求(LOADING AND SPACE REQUIREMENT)。按被告自行加上此三項規 格後,並未依誠信原則告知原告,俟機器運抵被告工廠後,再據以主張「原告 並未依照雙方買賣契約所約定之規格交貨」云云,實屬倒因為果之說法,被告 均不提自行修改合約規格一事,卻一昧的主張原告未依合約規格交貨,顯係推 卸自己過失責任,藉以拒付價金之藉口而已。從而可知,被告在八十七年十二 月三十日答辯㈡狀上所為之陳述,實顯無理由,亦與實情不符。 三、被告又於答辯㈢狀稱「原告出售予被告之機器,因有重大瑕疵無法量產,至今該 機器仍無法使用」云云,然從被告發給原告之傳真函中,明示該機器至八十七年 九月二十二日尚在正常生產操作中(見證九),此為被告所自認該機器係正常運 轉中,並非完全無法使用,從而被告之答辯,又與事實不符。 四、該機器從交貨至今,如上一所述,原告因不能進入被告工廠內檢視,因此如何進 行驗收程﹖且該系爭機器雖有小瑕疵,原告亦負起維修之責,並積極處理,此可 從原告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發給被告之改善及保固保證書之內容得到明證(見 證十)。且被告財務部經理於電話中明白向原告訴訟代理人稱「對該機器雖不滿 意,但可接受。」既為如此,即表示該機器尚可正常之使用,達到量產之目的。 於今被告已使用該機器有半年之久,經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後,才主張解除雙 方買賣契約,則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認為被告已承認其所受領 之物,因此被告應負支付價金之義務,可謂彰彰明甚,不容被告藉口瑕疵而拒付 貨款。 一、被告對系爭薄帶成型機所生之瑕疵,應負故意責任: 按原告係民國( 下同 )八十六年十二月四日傳真予被告劉宏壯廠長有關該系爭薄 帶成型機之資料及圖面,共計七頁(見證十一)。而雙方於八十七年二月四日所 簽訂之買賣合約書,規格欄最後三項係由被告故意的自行加上,且嗣後又惡意的 未告原告,原告在不疑有他情形下,即將之傳真予美國原廠。就此而言,被告就 系爭機器所生之瑕疵應負故意責任,而原告對買賣合約書之內容,未再詳閱即以 之傳真到美國原廠,固有疏忽之處,然所負為「過失責任」,對照被告應負「故 意責任」者,顯係較輕之責。 二、買受人(即被告)有檢查通知之義務: 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 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 於為前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領之物。不 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 受領之物。」是為買受人之檢查通知之義務,違反此一義務,買受人喪失瑕疵擔 保所生之權利。而所謂「通知」必須具體指明瑕疵之情形,不得僅籠統指摘物品 「欠佳」或「有瑕疵」。本件被告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始以傳真通知原告有 八項不合格之項目(詳見準備書狀證據十),距離被告受領該部機器係在八十七 年七月二十二日,有二個多月之久,顯有違上開法條「從速檢查」、「應即通知 」之規定意旨。蓋被告係每天均要使用該部系爭機器,因此機器上若有瑕疵,在 幾天內即可知悉,不必拖二個多月之久,從而可知被告已屬怠於通知,則喪失瑕 疵擔保所生之權利矣。 三、又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 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 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滅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 視為瑕疵。」本件系爭機器,係原告所提證據九所示,至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尚在正常生產操作中,此為被告所自認,因而可推知,縱機器有瑕疵,亦屬無關 重要之小缺點,否則,被告在機器完全無法運轉情況下,早已主張解除契約,而 退回系爭機器了。 因此依上開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不得視為瑕疵。從而被告主 張系爭機器有重大瑕疵無法量產一節,顯與實情不符。 證十一:八十六年十二月四日原告傳真予被告有關系爭薄帶成型機資料及圖面影本共 計八紙。 一、謹陳報美國原廠原始設計TAKE UP REEL之組合圖共計五頁(見附件 一)。並寄一份影本至工業技術研究院機械工業研究所蔡浪富先生,以作為其鑑 定時之依據。 二、又美國原廠(DREITEK、INC公司)總經理JOHN FISH先生 關於系爭薄帶成型機產生之瑕疵問題一事,亦有寄英文信函予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乙○○先生(見附件二),該英文信函(中譯文如附件三所示)中表明「HOU SING和BEARING的設計最小可以承受三0公斤的VERTICAL LOAD」「我們認為這個設計是相當的堅固的,從來沒有發生過故障。使用者 (指一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沒有經過適當的訓練來使用此設備。」 經查在台灣之電子廠中,向美國原廠購買同型系爭薄帶成型機者,有十家之多, 而未曾發生過故障,即因如此之故,美國原廠之總經理才於上開信函中謂「從來 沒有發生過故障。」甚者,更表明由於被告未經適當的訓練(指美國原廠於民國 八十七年八月六日派工程師來台灣指導裝機及操作事宜之前,被告即自行試俥運 轉),即開始使用此設備,才是造成該系爭薄帶成型機發生故障之原因。 附件一:組合圖影本五紙。 附件二:美國原廠總經理所寄之英文信函影本一紙。 附件三:附件二英文信函之中譯文影本一紙。 一、本件本質上為以信用狀方式進行買賣: 本件一開始,乃因被告不願支付百分之七十定金,購買系爭機器,原告基於平日 往來廠商之情誼,願先付百分之七十定金而向美圖形模式原廠購買,再轉賣予被 告,完全出自於幫助性質,被告不知悉原告並非美國原廠在台灣之代理商。於是 在民國( 下同 )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被告聲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發出信用狀, 故本件本質上是信用狀買賣,則被告在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提領系爭機器後,理 應在提貨單上背書,原告執此提貨單即可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押匯,而領到系爭 買賣價金。然而令人納悶的是,被告未在提貨單上背書,竟然海關也准許被告提 貨,顯然已違反一般提領貨物程序,其中是否涉有不法﹖否則,當無本件訴訟, 原告亦當盡到出賣人保固義務,而使雙方互利。 二、系爭機器在正常生產中,被告不能逕行解除契約: 系爭機器在八十七年七月廿二日完成裝機,至八十七年九月廿二日正常生產操作 時發現捲取主馬達無法動作,被告遂於八十七夫九月廿三日發傳真函予原告(見 原告八十八年二月八日準備書狀證據九所示傳真),在該被告之傳真函中,被告 自認系爭機器尚在「正常生產操作時」,並非完全無法使用,從而被告答辯㈢狀 稱「至今該機器仍無法使用」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則被告主張解除契約,並無 法律上依據。 三、主軸齒輪箱累計損壞三次,不是品質問題,而是操作不當:依被告在八十九年六月九日陳執狀上八(本件刮刀機買賣使用相關大事表」中所 示,主軸齒輸箱損害有三次,日期分別為八十七年八月十日、八十七年九月廿二 日、八十七年十月六日,而前二次損害,原告均負責更換新品及機台故障的處理 費用(見原告八十八年二月八日準備書狀上證據十處理辦法㈤至㈧)因此依一般 機械常識,相隔一個月左右即損壞三次,顯然是操作不當或保養不週所致(被告 是廿四小時使用系爭機器),而非品質上瑕疵。 四、因被告之過失,接電二二0伏特,使得控制板橈燬: 本來依美國原廠原始規格書上明白記載,動力使用一一0伏特或二二0伏特之電 壓,亦即使用何種電壓尚有待日後交貨時再行確認。然而被告卻擅自將合約書逕 改為二二0伏特,而原告並未獲得被告善意告知,嗣後原告得知乃於八十七年七 月十四日發函通知被告(見原告準備書狀證據八所示),明確告知該部機器使用 一一0伏特動力,然而到了八十七年七月廿二日被告逕行試俥,仍使用二二0伏 特動力,而使控制板燒燬,實乃被告自己之過失所致。 答辯聲明 一、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答辯理由 一、本件薄帶成型機,原告並未依照雙方所約定之規格交貨,致機器一通電立即造成 電路燒燬,設備完全無法運轉,被告以電話告知原告此事,遲至八十七年八月六 日原廠公司該機器設備設計工程師來被告工廠瞭解,被告始知悉原告並未依照雙 方買賣契約所約定之規格向美國原廠訂貨,致發生電腦無故當機,觀測燈燒燬、 捲起輪軸齒輸箱損壞等機器設備無法運轉之重大瑕疵,致無法完成貨品驗收程序 。 二、次查原告因該機器設備之薄帶寬度、動力、品質要求、載重負荷等均未依合約規 範,產生重大瑕疵,機器設備無法運轉,致被告無法依原訂計劃量產,訂單被取 消達叁仟萬元以上,損失慘重,故被告主張解除雙方買賣契約,將該重大瑕疵無 法使用之機器設備返還原告。 一、根據美國原廠DREITEK公司傳真予一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本件薄 帶成型機,原告並未依照雙方買賣契約所約定之規格向美國原廠訂貨,致原告交 予被告之薄帶成型機,與雙方買賣契約規格書中顯有以下重大不同:㈠塗佈項目 中規格書要求深度六.五英吋深,而本機器僅五.七五英吋深(即美國原廠傳真 說明1),塗佈項目中規格書要求輸送帶七.八七英吋寬,而本機器僅六英吋寬 (即美國原廠傳真說明2),塗佈項目中規格書要求輸送傳膜寬度為二十公分, 而本機器僅一五.四公分(即美國原廠傳真說明5)㈡品質條件項目中規格書約 定⒈在連續一000m生胚薄內之每1c㎡,平均厚度差小於1%(以um 烘乾 生胚計算)。⒉1000m生薄帶中,〞薄點〞缺陷的數目少於3個。而本機器 卻無法作到(即美國原廠傳真說明3、4)㈢負載及空間要求項目中規格書約定 ⒈捲取輪可負重㎏之PET膜和陶瓷薄帶量。⒉捲取軸可容納㎝直徑以上的 空間。而本機器卻無法作到(即美國原廠傳真說明6)㈣電力項目規格書約定二 二0伏特,而本機器卻僅一一0伏特(如證一)。請求 鈞院函查PREITE K公司,即知究竟。 二、由於原告並未依照雙方所約定之規格交貨,致機器一通電立即造成電路燒燬,發 生電腦無故當機,觀測燈燒燬、捲起輪軸齒輪箱損壞等機器設備無法運轉之重大 瑕疵,致被告無法依原訂計劃量產,訂單被取消達叁仟萬元以上,損失慘重,故 被告主張解除雙方買賣契約,將該重大瑕疵無法使用之機器設備返還原告(如證 二)。 證一:美國原廠傳真及翻譯譯文影本、規格書譯本各乙件。 證二:存證信函影本乙份。 一、原告出售予被告之機器,因有重大瑕疵無法量產,至今該機器仍無法使用。故原 告在本件機器無法正常量使用之前,請求給付貨款顯無理由。 二、依據雙方所訂之買賣合約書中貨品驗收欄中規定一、賣方所售貨品必須準期交貨 ,買方按照附件規格驗收。二、賣方所交貨品必須完好新品,與約定規範相符。 三、不合規範或有損壞之貨品,應由賣方取回修改(期限二個星期),費用全部 由賣方負擔。逾期違約金欄二規定,因驗收不合格而致原料/設備無法發揮功能 ,當作迄期論。故本件機器,原告既未依雙方所約定之附件規範交貨,並未驗收 合格,機器亦無法發揮功能,故根本未完成交貨驗收之程序,何來保固期間之進 行,故原告須完成交貨驗收合格之程序,使該機器能夠正常量產使用,才向被告 請求給付價金,始符合公平原則。 請求鈞院傳訊證人鄭明富(住台南市○區○○里○鄰○○○段三0八號)出庭作證。 待證事項:一、本件薄帶成型機是否符合被告所購買之規格要求。 二、本件薄帶成型機是否已驗收合格,完成交貨驗收之程序。 三、本件薄帶成型機是否達到無法發揮功能之重瑕疵。 一、被告鄭重否認原告所提出之任何證物及其主張內容。 二、本件被告所購買之薄帶成型機,為配合被告公司之生產線要求,係屬特殊規格之 機器(如說明一),至今因該機器有重大瑕疵,尚未試俥完成,原告並未完成交 貨驗收合格之程序,該機器對被告公司形同廢鐵,被告公司至今仍將該機器廢棄 丟置於倉庫內,等待原告完成試俥驗收合格手續,惟至今原告仍未完成交貨驗收 ,致被告公司至今尚無法使用該部薄帶成型機。 三、被告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寄予原告之存證信函內容明白揭示系爭薄 帶成型機之重大瑕疵,且當時亦解除雙方之買賣合約(如證一),此存證信函原 告亦當庭承認送達收受在案,故雙方之買賣合約既經被告解除,原告自應將該被 告公司至今仍無法使用之薄帶成型機拖回,原告並無理由向被告請求給付價款, 請求鈞院駁回原告之訴。 一、公司產品簡介:一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等)為一專業生產積層陶 瓷電容器(英文簡稱MLCC,全名為Multilayer ceramic capacitor)的廠商 。 二、產品的應用簡介:電容器的被動元件(IC半導體為主動元件),種類相當多。 而MLCC主要用於4C產品(即電腦及其週邊、通訊產品、消費性電子及車用 電子產品)。因為符合輕薄短小,容易自動化加工應用,性能佳,故是一個成熟 且成長中的產品。具體的應用例子如:電腦、主機板、光碟機、數據機、大哥大 、衛星通訊器材、遊戲機、可攜式電子產品、數位相機等等不勝枚舉,其應用愈 來愈廣泛可謂到處都看得到(藏身於終端產品的背後)。 三、產業的競爭狀態:一如大部份的產業,MLCC的生產技術領導國為日本,佔有 全世界產量超過%,台灣歷經年的努力,目前共有約七~八家知名者如上市 、上櫃公司中的禾伸堂、華新科技、匯僑工業及國巨等,未上市者如台泥企業及 明碁集團的關係企業。從公元二000年起台灣在此產業的地位將日愈重要,很 快地會超韓趕美坐上第二名,但要撼動日本之地位,預估要五年以上。但一定會 有這一天,一等有把握不會缺席的。 四、一等的經營背景及歷程:一等成立於民國八十三年,股東皆為樸實的高雄、台南 鄉親。年輕的技術經營團隊至今已有年的產業經驗和與各友廠保持著相當良好 的關係,彼此間既競爭且合作。歷年的營業收入如下表: ┌──────┬────┬────┬────┬────┬────┐ │ │八十四年│八十五年│八十六年│八十七年│八十八年│ ├──────┼────┼────┼────┼────┼────┤ │營業收入 │18,305 │100,861 │156,975 │263,230 │467,567 │ ├──────┼────┼────┼────┼────┼────┤ │稅前盈餘 │(6,320) │228 │4,149 │(16,595)│24,341 │ ├──────┼────┼────┼────┼────┼────┤ │稅後盈餘 │(6,320) │1,228 │5,048 │2,436 │22,901 │ ├──────┼────┼────┼────┼────┼────┤ │設備投資 │ │ - │ - │83,254 │30,488 │ ├──────┼────┼────┼────┼────┼────┤ │設備投資累計│ │ - │88,396 │171,651 │202,139 │ └──────┴────┴────┴────┴────┴────┘ 資料來源:八十四年及八十五年來自益誠會計師事務所簽證查核報告書 八十六、八十七及八十八年來自勤業會計師事務所簽證查核報告書 五、本件於八十七年向綺灝公司所採購之刮刀機對一等公司經營的影響:從一等公司 八十六、八十七、八十八年的營業收入、盈餘及設備投資來看。八十七年的設備 投資 83,254仟元,幾乎為前三年的投資總和,但營業收入只增加106,255仟元, 到了八十八年只投資30,488 仟元,營收卻增加204,337仟元,這其中就是因為八 十七年新購刮刀設備完全無法使用,造成所有的投資設備無法發揮產能,當年度 (八十七年)所發生的稅前鉅幅虧損的主因即來自於此設備所造成無法達到量產 效益(此年稅後有盈餘是因設備投資抵滅之故)。而此一事件對一等公司的影響 不僅是當年的虧損,連帶地使一等公司的發展成長慢了一年以上,值此一九九九 年末至二000年MLCC的產業大好之際,喪失了許多商機與先機,面對大廠 的威脅更形險惡。 六、本件刮刀機對MLCC生產的重要性: 6-1 MLCC的核心技術:⑴陶瓷薄帶(由刮刀機生產) ⑵積層化技術 6-2 本件刮刀機生產的陶瓷薄帶為本工廠的製程源頭,無法量產,則後生產全無 法啟動。所有設備的採購皆須2~6個月,採購同時進行,設備先後到位, 此機一停擺,所有後續相關設備、人員及營業收入皆為無效。 6-3 好的刮刀設備及技術,才可生產薄層(日本已小於6微米)且均勻無缺陷的 陶瓷生胚(tape)如此可產出低成本、高品質及更多的規格的產品。 七、相關製程、原理及客戶簡介:如附件。 八、本件刮刀機買賣使用相關大事表 ┌───┬────────────────┬──────────────────┐ │日 期│內 容│ 一等公司的立場與努力 │ ├───┼────────────────┼──────────────────┤ │⒒⒌│開始與綺灝公司接觸採購事宜。 │ │ ├───┼────────────────┼──────────────────┤ │⒉│和綺灝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規格和驗│經過多次的溝通討論。一等公司希望買到│ │ │收並不同於美國原廠的規格,一等公│技術更好(即生產薄帶在5~um)、品│ │ │司基於使用者的技術和需求,和綺灝│質更好(無缺陷)且可以量產(小時,│ │ │公司多次討論定案。 │天)的設備 │ ├───┼────────────────┼──────────────────┤ │⒊│一等公司開出L/C信用狀。 │一等公司期望設備於六月儘速入廠,透過│ │ │ │中國信託銀行發出L/C 並繳交%保證金│ │ │ │(US$18,452) │ ├───┼────────────────┼──────────────────┤ │⒍⒏│一等公司至日本試作亞洲第一台101 │基於未來縮短上線時間及訓練費用。一等│ │ │機型刮刀機。 │公司得知日本商社有此設備,故自行安排│ │ │ │前往受訓。 │ ├───┼────────────────┼──────────────────┤ │⒍│一等公司同意瑕疵押匯。 │設備出廠已Delay,且超出L/C規定裝船日│ │ │ │及有效日,一等公司別無選擇必須接受。│ ├───┼────────────────┼──────────────────┤ │⒎⒛│設備到廠。 │ │ ├───┼────────────────┼──────────────────┤ │⒎│初步裝機,接電220V時燒燬控制板,│一等公司生產線急於量產,電話告知綺灝│ │ │當機。 │公司,經同意先裝機試俥。 │ ├───┼────────────────┼──────────────────┤ │⒏⒍│美國原廠工程師到廠修復調機。 │ │ ├───┼────────────────┼──────────────────┤ │⒏⒎│美國原廠工程師在一等公司廠內做教│ │ │ │育訓練。原廠人員告知事前並不知此│ │ │ │機賣出美國國外,且從未看過一等公│ │ │ │司的合約要求。 │ │ ├───┼────────────────┼──────────────────┤ │⒏⒑│開始試俥,開機不到八小時問題不斷│一等公司已別無選擇,為了其他生產線的│ │ │例如:⒈電腦當機。 │需求,只能努力試作、改善。 │ │ │ ⒉生產厚度品質不合格。 │ │ │ │ ⒊觀察品質燈燒燬。 │ │ │ │ ⒋主軸齒輪箱無法負擔㎏而│ │ │ │ 損害。 │ │ ├───┼────────────────┼──────────────────┤ │⒐│機器嚴重當機、停擺,主因為Gear b│已進入晶片電容需求旺季,生產線仍因此│ │ │-ox壞掉。 │無法啟動,其他人員及設備早已就定位,│ │ │ │又出此狀況生產完全停擺,緊急連絡美國│ │ │ │原廠。 │ ├───┼────────────────┼──────────────────┤ │⒐│一等公司匯出現金US$2,968給原廠購│ │ │ │買Gear box。 │ │ ├───┼────────────────┼──────────────────┤ │⒑⒍│收到原廠Gear box,安裝後繼續試俥│在綺灝公司所出售之刮刀機無法使用之情│ │ │,但至十月中旬又發生同樣的損壞。│況下,為解決燃眉之急,故一等公司轉而│ │ │而後綺灝公司仍無法解決問題,且逕│向其他公司購買刮刀機,經試俥情況良好│ │ │自提訴訟。 │,進入量產。 │ └───┴────────────────┴──────────────────┘ 產品簡介 電容器為一種儲存電荷,且可瞬間將預定的能量釋放的被動元件,它是由兩個平行傳 導電極薄板所組成,兩片電極薄板之間填充絕緣性之介電材料。積層陶瓷電容器,顧 名思義,是利用上述介電材料,將多層薄板藉由印刷堆疊技術而形成,其中,各層間 的電極以交互錯開的型式排列而形成並聯電路,如此,經由增加電極面積來達到提高 電容量正是積層陶瓷電容器基本設計原理所在。 積層陶瓷電容器所使用的介電材料為鈦酸鋇(化學式:BaTiO)之結構,依特性來分, 可分為第一類(TYPE1),亦稱為溫度補償型;第二類(TYPE2),亦稱為高K型。最常 用的第一類介電材料為COG(亦稱NPO),其特徵為低介電常數,低損失因素,高Q值, 電容穩定性良好,電容值對溫度的變化率相當低,因此常使用於LC諧振電路或需要高 穩定性之電路設計;第三類又可分為中介電常數及高介電常數兩種,其代表分別為X7 R及Y5V,此類之電容器,其電容值受溫度的影響很大且變化為非線性,因此適用於IC 電路的耦合(coupling)或旁路(bypass)等設計。 積層陶瓷電容器具有高容量、高穩定性、無極性等優點,隨著電子產品朝向小型化、 輕量化、高性能及高密度化的發展趨勢下,已成為電子電路設計上不可或缺之元件。 陶瓷晶片電容器之優點 □高信賴度 □具有較佳之ESR值 □具有較佳之焊錫耐熱性 □非極性 □具有較佳之高頻特性 □較省空間 □成本較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 胡美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