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五號 原 告 輝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洪錫鵬律師 被 告 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大發工業區○○路一五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昭熙律師 馮明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五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郭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