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訴字第2603號原 告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 被 告 通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蔡宗明即大興塑膠廠 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89年10月11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88年度訴字第8 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89年10月11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7 月29日函及函附之94年度上字第265 號民事裁判書各一件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民事家事法庭法 官 柯盛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