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一四號 原 告 亞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茂昇 被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獻玉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