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八一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遠東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上訴理由: 一、當初遠東建設與中國人壽之1協議購買戶(即被告)完全不知情,其之間所協議 之代償問題,為何由購買戶來承擔。 二、中國人壽自行由被告的債務中扣除遠東建設應負擔之貳拾萬壹仟參百貳拾柒元, 然後再令遠東建設來向被告催討,於情於理於法,皆令人無法接受,被告從購屋 到房屋被拍賣,從來都未與遠東建設人員接洽過,為何在他們自己之協約上會成 為被告的債權人,難道在遠東建設與中國人壽之協議書中,有寫到這遠東建設應 負擔的,是應由被告來承擔嗎?若有,那又有被告的簽名、蓋章嗎?這個結果真 是令人難以理解。被告應只須面對中國人壽,而非遠東建設。 三、被告目前一家五口,只有被告在外工作,勞工階級,用勞力賺取微薄新資,又要 撫養三個子女,丈夫又失業中,每月又拮拘的集出五仟元還中國人壽,盡力在還 ,為何如此逼迫,令人已心力交瘁,無力再語,只想作人為何如此痛苦。 壹、法律依據:「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民法第三一一條前段、第三 一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貳、事實:被上訴人前揭規定,代上訴人向其債權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簡稱中國人壽)清償,並取得代償證明(參證在卷),被上訴人於清償之限內度已 經依法承受債權人中國人壽之權利,並依同法第三一三條之規定以 鈞院八十 九年度促字第六七九八六號支付命令通知上訴人。 參、理由:按代位清償發生法定債權移轉之效果,被上訴人已依規定通知上訴人,為 此,上訴人應行給付該筆代償金額予被上訴人,本件訴訟,上訴人所持之上訴理 由為:「一、當初遠東建設與中國人壽的協議,購買戶〔即被告〕完全不知情, 其之間所協議的代償問題,為何由購買戶來承擔。二、中國人壽自行由被告的債 務中扣除遠東建設應負擔的二十萬一千三百二十七元,然後再令遠東建設向被告 催討,於情於理於法,皆令人無法接受,被告從購屋到房子被拍賣,從來都未與 遠東建設人員接洽過,為何在他們自己的協約上,會成為被告的債權人,難到在 遠東建設與中國人壽的協議書中,有無寫到遠東建設應負擔的是應由被告來承擔 嗎?若有,那又有被告簽名蓋章嗎?這個結果真是令人難以理解。被告應只需面 對中國人壽而非遠東建設。」細閱之下,雖然其表示不解為何被上訴人會成為其 債權人,但是第一審之審理中,已經請中國人壽之承辦人員周秀珠到庭作證,證 明中國人壽已將其對上訴人之債權總額中扣除被上訴人所代償之金額,對於此一 事實,上訴人無由否認,其表示『為何在他們自己的協約上,會成為被告的債權 人,難到在遠東建設與中國人壽的協議書中,有無寫到遠東建設應負擔的是應由 被告來承擔嗎?若有,那又有被告簽名蓋章嗎?這個結果真是令人難以理解。』 顯然係因在法律上之認知不足,雖經被上訴人多次說明,但是上訴人仍似未能理 解,為此,懇請 庭上向上訴人闡明,被上訴人已經代上訴人清償部份借款, 依法取得債權,並賜判決如答辯聲明,以維權益。 謹 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鳳山庭 ~B法 官 莊松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 林誠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