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七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七五二號 原 告 朝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毅豪即東盈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元, 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吳為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昱良